条文与衡平

by 齐愍乐平, Thursday, June 12, 2014, 07:42 (3817 天前)
编辑 by 齐愍乐平, Thursday, June 12, 2014, 07:53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平衡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衡平法
http://baike.baidu.com/view/139805.htm?fr=aladdin

随着英国手工业和商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人复杂化,出现了许多普通法所没有规定的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当时现有的普通法以土地为中心的解释农业经济的产物,无论就其内容来看、还是就其诉讼方式来看,都过于保守、陈旧和僵化,而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新需要。
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

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经典案例系列之四(5)
http://lz.book.sohu.com/chapter-555023.html

 1770年发生了一起手段残忍的捕捉黑人的暴力事件。一名男子雇用了两名水手,他声称一位叫刘易斯的非洲黑人是他的私人财产。他们在一个夜晚把刘易斯拖入水中,扔到一只小船上,塞住嘴,捆住四肢。小船顺流而下,他们上了一艘开往牙买加的轮船,他们要把刘易斯卖做奴隶。幸好,刘易斯的哭喊声引起了邻居的注意,一个邻居径直跑到夏普那里求救,夏普得知后,立即去法院开具了一张带回刘易斯的许可证并火速赶往轮船停靠的小城。由于晚到一步,轮船已经启航,他又立赶往斯宾赫德,在轮船被放行之前将人身保护令送到。此时,刘易斯被他们锁在轮船的主桅杆上,泪流满面,一脸惊惧。他被立即释放并带回伦敦,作案者也被当场拘捕。

  在这次事件中,格兰戚尔·夏普头脑清醒,反应迅速,可是事后他还是责怪自己行动太慢。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审理了此案,他关于奴隶制度的观点与夏普大相径庭。但是这一次,他只是将刘易斯释放了事。原因是被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位黑人是他的财产。然而,到此为止,在英国的黑人是否享有人身自由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的确认。夏普先生仍然一如既往地救援黑人使他们摆脱枷锁。

  詹姆士·萨默塞特案的审理,使英国黑人的自由权益问题被真正提上日程。萨默塞特被他的主人带到英国后便逃跑了,后来又被主人抓到并准备将其卖到牙买加去。和以往一样,夏普很快掌握了这一案件的详细案情,并聘请法律顾问为这个黑人辩护。曼斯菲尔德大法官宣布这一案件涉及到一个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让所有的法官共同作出裁决。在这场残酷的斗争中,夏普平日的努力产生了极大的潜移默化的效果,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倾向的转变,使许多声名卓著的法律权威公开声明他们将支持夏普的废奴主张。

  这件关于人身自由权利的诉讼终于到了关键的时刻,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将在3名法官的协助下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实际上,在英国,除了被法律剥夺人身自由的人之外,这也是一次对每个人是否都享有人身自由权利这一根本原则和宪法制度的审判。这一案件经历了数次的开庭、休庭、再开庭、再休庭,以格兰威尔·夏普的那本小册子为基础,展开了激烈持久的辩论。大法官曼斯菲尔德的态度也在讨论中开始慢慢转变。最后,曼斯菲尔德作出了判决,他宣布法庭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对奴隶的认领权在英国不能生效,法律不予承认。因此,必须立即释放詹姆士·萨默塞特。在这一判决宣布之后,当时还在利物浦和伦敦街道上公开进行的奴隶贸易,终于得到有力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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