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释

by 二麻子, Saturday, March 01, 2014, 21:52 (3918 天前) @ 二麻子
编辑 by 二麻子, Saturday, March 01, 2014, 21:58

简释

“任一”、“一一”与“一切”
此三词含义相近而有所不同,文献中时常被混用而导致若干混扰。
任一,是指在某个集合里任意一个元素。对这样一个元素分析的结论,可以对任一个元素成立。换句话说,就是对集合里每一个元素单独考虑的时候都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集合整体一定成立。
例:班级的任一学员都吃饭,但班级并不吃饭。有时候说“我们班在吃饭”意思也不是班级吃饭,而是班级的学员们一个个地在吃饭。
一一,跟任一含义相似,指每一个元素,特别强调是一个一个的。
一切,指所有的元素。但是,这个所有的元素是指所有一个一个元素亦或指整体,须视文义而定,否则会引发歧义。一切指整体时,是普通名词;指所有一个一个元素的集成时,是集合名词,两种词性含义有显著不同,详见逻辑学内容。经论里,两种“一切”经常混用,读者须仔细简别。
例:楞严经云“离一切相,即一切法”,前面的一切是指一一诸相的集成,是集合名词;后面的一切则超越一一诸法这样的局部视角,是普通名词。经论里有的时侯使用普通名词是为了超越割裂,避免大众串习的局部视角,但法界不可用“整体”概念,不能使用整体视角这样的语言,故用“一切”表述。详见《七十空性论今诠》导读部分。
此外经论里常用“诸”,如诸法、诸相等。“诸”兼有“一切”与“一一”的意义。例如“诸法”一词,有时候是指一一诸法,有时候是指一一诸法的集体,有时候是指一切法全体的普通名词。在关键文义处如果错解诸法的含义会严重地误解经论,须要小心简别。


关于“性”“相”等词
在印度文化与中国文化里,涉及性、相、自性的词汇在含义和用法上有很大差别。《解深密经》里因翻译等因素影响,这些含义和用法经常混杂在一起,若不仔细简别则极易造成误解。因而,就《解深密经》中相关的性、相、自性、自相、无自性,无自性性等词汇略加说明与简别。

在中文里,性、相相对的含义有两组。
其一:“相”为表现、外观、表征等义;而“性”为内含、隐藏、本质等含义。例如,“张三相文秀而性粗鲁”就是这种用法。
其二:“相”用于描述某一事物的特征,往往采用具体的特征描述;“性”则用于表示某类事物总体的特征。例如,“窗台这盆兰草趋光,叶子都朝窗口”,趋光是具体这盆兰草的特征,属于“相”;再如“植物有趋光性”,其中趋光性与趋光描述的是同一特征,但用于表达植物全体而不是个体,属于“性”。

在印度文字里,“自性”一词,含义甚多:
1.本来的,自然的,不经修饰的状态。
2.独立的,孤立的,自有的,跟其它不相交涉的“存在”或“本质”,在佛法为错见。
3.(某法)独有的功能,特征,为随顺大众共许的俗义。
其中,2基本与中观的“自性”同义,而且与“自相”同义。所谓“自相”是指某事物可以完全独立地、与它缘无干地显现,这样的事物当然是与它缘无干的存在,即“自性”义。同样,如果某事物是独立的、与它缘不相干的存在,则其显现必然也是独立与它缘不相干,即“自相”义。或问,“某事物独立存在而不显现”又如何呢?完全不显现则谈不到存在或者不存在,故此“事物”根本无从谈起。所以有时候“自性”和“自相”会合并为一个词:“自性相”。
经文中“自性涅槃”、“自性而住”、 “一切法缘生自性”以及“自性无自性性”中前一自性,是1义。
“自性相”、“无自性”等词里,是2义。
“名自性”、“界自性”、“诸法自性”、“自性差别”等词里,是3义。

“无自性性”在构词上很怪异,混合了中印文化特点。其中“自性”是上述2义,后一“性”字则使用了中文里性字的含义,即总体特征,在本文中有专门讨论。


简释 中印“同”“异”之别
中文里说二事物“同”,有“同一个”与“全等”两种含义;古印度说“同”,更多的是指“同一个”。
中文里说“异”,是二事物之间有差别,但不排除交集。用集合论的语言来说A与B异,是 (A-A∩B)∪(B-A∩B)≠0。古印度说“异”,则是说两事物之间没有交集:A∩B=0。
“不异”中文意义就是无差别、全等:A=B。但是在古印度语中则是有交集的意思:A∩B≠0。对集合论而言,两个集合交集不是空集在概念上很普通;但对事物而言,有交集意味着这两事物具共有部分,故无法分割!解深密经中用“不异”一词,多数是为了指出不可分割。
“非不异”,中文原无此语,后来随佛经翻译而出现。其古印语意义大致是中文的“异”,即有差别,但必须是在交集不为零的前提下。集合论的表达是两个条件成立:A∩B≠0 和(A-A∩B)∪(B-A∩B)≠0。注意,古印语习惯并不遵守“否定之否定为肯定”这条现代逻辑规则,“非不异与“异”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实际上《解深密经》中对法和法之间的关系有四种表述:同,即“全同”。异,即全无共同处,或称“全不同”。不异或者非异,表示二法之间有共同部分,无法割裂开来,即“有所共同”,而不是中文传统含义的全同。非不异,在二法有共同部分的前提下,表明有差别,即“不完全共同”,而不是负负得正出来的“全不同”——异。
例:一个人跟自己是“同”。双胞胎再相似也是“异”。连体人是“不异”也是“非不异”,“不异”强调其共同点:共用某些器官;而“非不异”则强调其不同点:思想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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